法律对遗嘱的规定要求我为避免家庭纠纷立了一份遗嘱,所立遗嘱是我亲
我为避免家庭纠纷立了一份遗嘱,所立遗嘱是我亲笔书写,但书写时没有见证人,也没经公证机关公证。请问所立遗嘱是否符合规定。如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如何操作。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 经过公证的遗嘱只是其中的一种,其他遗嘱不用公证也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你所立遗嘱是你亲笔书写的,属于自书遗嘱,不用另找见证人,也不用公证,就是有效遗嘱。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说你在此前你曾立有公证遗嘱,则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他遗嘱,要想变更或立新的遗嘱取代原有的公证遗嘱则后遗嘱必须是要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