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荷兰的实践怎么样
在荷兰,公众舆论强烈支持杀死要求摆脱痛苦的病人或协助他自己引致死亡。荷兰的政府认为在结束自己的生命与夺走他人生命之间没有很大的道德区别,只要满足一些标准,这种结束生命就是由于法院所说的“不可抗拒的力量”(force majeure)。荷兰的要求医生报告他们实施的安乐死病例,因此可根据是否应该对他们 进行刑事起诉来评价他们。安乐死在荷兰仍然是犯罪,但报告已经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不会受到起诉,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下列标准:   ·病人请求安乐死是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   ·医生与病人有足够密切的关系,使医生能够确定这个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经过充分考虑的。   ·按照目前的医学意见,病人的痛苦是不可忍受的,而且没有改善的希望。.   ·医生与病人讨论过除安乐死以外的可供选择的办法。   ·医生至少应向一个具有独立观点的其他医生咨询。   ·安乐死的实施应符合优质医疗实践。   1995年一项研究表明,荷兰一年有大约9,700位病人请求医生协助自杀和安乐死。14 大多数请求被拒绝,但3,700例实施了。此外,大约1,000例被医生结束了生命,这些病人没有行为能力,违反了准则。用这些方式引致的死亡约占每年全部死亡人数的2.9%。   与除美国外的所有其他工业民主国家一样,荷兰提供普遍的医疗保健,因此加速亲属死亡的经济因素在那里并不存在,例如许多美国人担心他们的钱全花在亲属身上,而自己得不到医疗保健。而且由于家庭医生与他们的病人有长期的关系,这在荷兰是常规而不是例外,所以第二条标准,即要求医生非常了解他们的病人,以便判断他们的请求是否既是自愿的,又是考虑充分的,比之情况不同的类似美国那样的社会更容易满足。   然而,尽管不存在这些压力,在荷兰的安乐死实践中对滥用和滑坡的担心也日益增长。有超过一半以上的病例没有报告,因而不可能证实是否符合严格的标准。而且,即使在报告的病例中,也已经发现若干标准以某种频率遭到了违犯。尤其是第一条标准,即病人本应提出自愿的、经过充分考虑的、一贯坚持的和明确的请求安乐死。证据表明,在荷兰死亡总人数的0.7%中,被结束生命的病人一直无行为能力表示同意,这使得即使是安乐死的维护者也感到为难。大约有半数从未表示过愿意安乐死,其他人则在结束生命以前不久没有表示过愿意安乐死以满足能够实施安乐死的标准。许多人是昏迷或痴呆病人。也发现一直对严重残疾的婴儿实施安乐死。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荷兰的经验表明坚守防止滑坡以越过已经确立的最关键标准的这条界线的困难。然而在另一种意义上,发生类似纳粹的大规模不自愿安乐死那样结局的梦魔般滑坡景象也没有出现。荷兰经历过纳粹的占领,它不会朝这个方向走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