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无业人员张某预谋到广州一个电脑城去偷东西卖钱,在电
无业人员张某预谋到广州一个城去偷东西卖钱,在电脑城旁边的公交车站,见到被害人潘某在等车,旁边放着一台电脑和一台显示器,就准备找机会下手。这时一个男子趁被害人不注意,偷走了潘某的显示器,张某即提醒潘某,潘某认为其是好人,于是要潘某帮忙看管其电脑主机,自己去追赶偷东西的人。张某趁潘某追赶之际,搬走了潘某价值1750元的电脑主机。张某在逃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请问检察机关该以什么罪名对张某提起诉讼呢?为什么?谢谢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盗窃罪。 理由如下: 1、从盗窃罪本身构成要件分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张某的年龄没有交代,若达到16周岁就符合主体条件;本罪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张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主机的所有权;客观方面:1“秘密窃取”,张某采取了自认为不会使受害人即财产所有权人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2“数额较大”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标准,张某窃取的电脑主机价值1750元,数额已经达到“较大”。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谋取利益。张某的行为显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从诈骗罪构成要件分析其与盗窃罪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构成要件与盗窃罪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主要采取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或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使财物所有权人产生错觉,自愿交付财物。张某既没有捏造也没有隐瞒其他人窃取被害人电脑显示器的事实,并且关键的一点在于被害人只是让张某“保管”而不是“交付”电脑主机。被害人是否“交付”是区别诈骗罪与其他相似罪名的重要标准。 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