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为什么要乘以公?
你好,请问: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为什么要乘以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之后才作为计算增量股的利润? 比如: 某上市公司2007年归属于普通股东的净利润为382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2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60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
由于这部分知识学的不好,不敢妄自指点,只能提供一份资料供你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