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个公司在S市设立A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甲、乙、丙三个公司在S市设立A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机器设备出资2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出资35万元,丙公司以厂房出资25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规定,经过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 该公司2006年发生如下事项: (1)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 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 ②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
我是负责企业注册登记的,现在回答一下你的问题: (1)公司成立时拟定的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两个自然人以上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一人以上为10万元。 (2)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不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条款,公司注册资金中货币资金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实物出资不得高于70%,以高新专利技术出资可以评估做价,现行《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不得高于注册资金的35%。 (3)(4)(5)(6)属于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内部事务,公司法没有对此明确限制,对此问题就参照该公司的章程相关条款。如果该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应遵守其规定,如没有,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可做出决议。但你所述A公司董事会中“(1)要求王某将从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应该不太合理。 (7)甲企业应该补足出资。乙和丙也应该对甲出资不实承担责任。股东会对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不合理的。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必须按章程约定的条款出资到位。否则,应该按出资不实(即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进行处罚。股东会无权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