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新房出人命了某日户主李某为了给自己家楼房现浇,请了某建筑队的刘
某日户主李某为了给自己家现浇,请了某建筑队的刘某和石匠师傅金某。然而在施工进行到快结束的时候之时金某碰到了邬某正在施工用来推水泥浆的斗车不慎摔下楼去当场死亡。在出现这种情况后死者家属指责过失是由邬某造成的,死者是楼面上碰到了邬某的车子才有此悲剧发生,而邬某又将责任推给被户主请来施工队的刘某,理由是斗车为刘某工队所有设备,我邬某人也是你请来做事的,故责任由你刘某承担。而工队刘某亦不同意,刘某与死者金某是在户主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被请来的,意外事故是在户主李某楼顶发生的归根到底我们都是被李某通过劳动报酬形式请
责任承担,个人观点,关键看户主与施工队的关系: 一、加工承揽关系 1、如果施工队有施工资质,是正规的建筑企业,具有合法的用工资质,则户主与施工队成立“加工承揽”关系。如果户主没有定作、指示错误,金某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完全属于“工伤”,应当由施工队承担责任。(如果施工队挂靠施工,择由被挂靠的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雇佣关系 1、如果施工队没有施工资质,不是正规的建筑企业,那么所谓的“施工队”不能成为合法的用工主体。刘某和石匠师傅金某只是一个“包工头”,户主即与死者金某成立雇佣关系,应当由户主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同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