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继承权吗?本人爷爷于1949年去世。以前为杭州火车城站的站
本人爷爷于1949年去世。以前为杭州城站的站长,本人的亲奶奶是他的小夫人。爷爷在世时,在城站那边购有一幢房子,三间两层。爷爷死后,亲奶奶与大夫人为争遗产,打过官司,败诉(那时我爸爸未出世),后嫁到诸几,但我爸爸和几位叔叔的姓未改,仍旧用爷爷的姓。 后来大夫人来找过我奶奶,但亲奶奶没去见她。3年前我奶奶告诉了我爸爸他们这件事,我们去看过那房子,还在,没人住。我父亲于去年去世,奶奶也在年末去世,去世时又跟我们说了这件事情。但我们现在得到消息,说是那房子被人捐献了,是我爷爷的兄弟们捐献的,捐献时他们得到了一笔款
这是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 1949年,那时还没有继承法,依旧例,女人没有继承权,所以小夫人争遗产必然失败。法律不溯既往,所以,你亲奶奶这事儿只好这样了。 而你爸爸是在你爷爷去世后出生的,只要能证明血缘关系是你爷爷的儿子,就有你爷爷财产的继承权。你爸爸去世后,你有权代位继承你爸爸应当继承的遗产。所以,你是有继承权的。而你爷爷的兄弟们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没有继承权,即他们无权捐献。 如果你想主张权利,只能向法院起诉。但你必须对你所说的事负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