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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胡主席提出的“八荣八耻”中,第一条就是“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可见,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享受物质文明建设成果的同时,还应该义不容辞地担当起保卫祖国、建设国防的光荣义务。 翻开中华民族的史册,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在和平发展时期,还是在面临危亡的紧要关头,都有许多立志从军,效命疆场的爱国英雄和仁人志士。宋朝著名民族英雄岳飞,为了抵抗金兵入侵,挽救民族独立,立下了“精忠报国”、“还我河山”的豪迈誓言,率领将士们转战疆场,杀得金兵胆战心惊;明朝戚继光,目睹倭寇对我沿海的侵扰,他率领“戚家军”奋勇作战几十年,“一年三百六十日,多是马上横戈行”,终于歼灭倭寇,保卫了祖国的安全。清朝末年,抗英将领关天培,横眉冷对英国侵略者,在虎门保卫战中,身先士卒,浴血奋战,在众寡悬殊的情况下,立下誓言“人在炮台在”,最后和400余人一起壮烈殉国。今天,为了祖国的繁荣富强,人民军队无论在戍边卫国的前哨,还是在抢险救灾的一线,都谱写了一曲曲壮丽的爱国主义颂歌。正是凭借这种浓厚的爱国主义传统,中华民族才历经劫难而不衰、屡遭侵略而不亡,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才能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因此,广大适龄青年积极报名应征,立志献身国防,既是履行法定义务,也是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具体体现。 由于长期的和平环境影响,当今社会上有少数人的国防观念比较淡薄,一些家长和青年担心部队生活和工作条件艰苦,怕当兵吃亏受累;有的单位担心参军青年多、优抚负担重,对本单位青年应征持消极态度等等,这些都是不正确的。为维护法制的严肃性,适应新形势下国防建设需要,1998年国家对《兵役法》中拒绝、逃避兵役等行为的处罚作了较大的修改。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同时明确: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它妨碍征兵工作行为的,也要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兵役法》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具有不可违抗的法律约束力,无论是单位还是公民特别是广大适龄青年,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自觉摆正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以踊跃报名应征的实际行动履行法律赋予的庄严义务。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双重任务落到了我们新一代中华儿女的身上。多年来,首都青年始终以国家安全、民族振兴为己任,响应祖国号召,积极踊跃报名,投身国防建设行列,履行保家卫国的神圣职责,在边防、海岛、沙漠、戈壁都留下了青春的足迹。今天,面对祖国的召唤,相信首都广大适龄青年一定会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把爱国之情转化为报国之志,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在建设强大国防的伟大实践中续写爱国主义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