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最低工资由省政府规定,但为何有些地方按市的规定执行?
规定最低工资由省政府规定,但为何有些地方按市的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最低工资率应参考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平均工资。其具体测算方法附后。 第八条 最低工资率一般按月确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时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率可以互相转换。 第九条 最低工资率应考虑同一地区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特点,对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和行业可以确定不同的最低工资率。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会、企业家协会确定最低工资率时,应向当地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率及其依据、详细说明和最低工资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区域、行业和人员,下同)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以看出,最地工资是个省份自行确定的,基本上是以地区(市)为单位确定的具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