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其中女方于2002年
双方均为农民,其中女方于2002年12月离家出走时,留下房屋三间、因建房欠下债务2万,一个13岁正上初中的男孩和70岁生病婆婆,2004年7月孩子辍学外出打工,2005年8月,婆婆去世,其间女方杳无音信。至2008年8月,女方委托人到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房屋三间仍在,男方已还清债务,并有存款1万元。请问:该夫妻财产应如何分割,男方要孩子抚养权,是否还可以要求其它补偿?
1、房屋应该是在结婚后所建吧: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一人一半。男方的存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一人一半。但是:女方这些年在外打工所挣的钱也是共同财产,男方也有权要一半。只是,男方应先查清她存款的底细。 2、关于孩子:如果孩子已经18周岁,不存归谁抚养的问题了。如果已经16周岁、但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也不能再和父母要抚养费了。 3、其它补偿没有,但如果男方能证明女方这些年在外与其他的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是又领了结婚证、或是与他人虽不以夫妻名义但长期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可以要精神损害赔偿金,有前2种情形的还可以提起刑事起诉,追求她和他重婚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