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辞退的经济补偿问题?本人以前在一家知名IT企业上班达7年之
本人以前在一家知名企业上班达7年之久,做基层管理工作,在年前我手下的一个员工因个人工作质量失误导致发生一单客户投诉问题,在年后我们上班后,公司将该质量问题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辞退,同样,我因为连带直接管理责任也被公司辞退,但公司没有进行任何的经济补偿,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公司给予补偿,若可以补偿,补偿的标准怎么计算,急盼解答!
从总的看,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是应当补偿的。 但如果说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之一的,则是没有补偿的。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你说的情况看,你应该是承认自己有“连带责任”的。问题是,这个“连带”是什么性质,是否属于“失职”,并且,企业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严重”。 如果说是属于严重失职,那就没有补偿了。 如果不属于失职,或不属于严重,那么,企业辞退你则应当是另有原因,如果没有原因,那么,不仅是补偿了,而应当是赔偿。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其中的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