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法律帮助,请相关专家看看。A家男主人将自家房产证于十年前借给
A家男主人将自家于十年前借给B家的男主人到银行贷款,但是银行相关手续是由B家的女儿签名办理的,当然房产证的借用没有任何书面形式的文件,纯粹是朋友间的信任。现在找不到A家找不到B家任何人,也就是说A家的房产证直到现在还在银行,请问这样的情况下 1、要如何处理才能将房产证拿回? 2、银行有可能没收房子吗?
如果A家和银行签立了抵押合同,则银行的抵押权是成立的。银行是有权没收房产的,但必须满足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若B家的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十年前了),则银行的抵押权,A家同样可以以过了诉讼时效而进行抗辩,法院就不会支持银行了。这样就成了自然债务,不还也没办法,银行也无法处理房产,只能拿着这个房产证了。 要看A家和银行之间有没有任何有效的借款合同,若A家和银行没有办过任何手续,则A家和银行没有任何债的关系。 1.A家可以直接到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遗失补办手续。在遗失补办过程中,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若在A家的房产登记上没有发现抵押登记,则可以直接补发房产证,若发现有抵押登记,则A家可以主张完全不知情,对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失职行为提出控诉。 2.银行是不可能没收房子的,因为银行的抵押权由于没有证据证明A家有抵押的意思表示,所以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