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保险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
有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而致10%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来卖方又请求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无拒赔的权利?为什么?
偶尔经过这里,看到这位朋友的提问,作为一名从业人员,简要解答,粗糙之处,敬请指正! 1、在上述情况下,保险公司是有权利拒绝赔偿的。 2、原因在于这份合同是FOB合同,在FOB条件下,卖方对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但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因而无权提出索赔。而买方虽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保险,但此种情况下,买方未取得货物所有权,故对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因此也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3、在FOB、CFR条件下,对“仓至仓”条款理解,实际应为“船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