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证据被撤消合法吗房产局非法将他人房产证变更,造成我的房
房产局非法将他人房产证变更,造成我的房屋被其侵占,我诉房产局要求撤消给他人错误发证,诉讼过程中,开庭前几天,房产局突然注销了我的证,在诉讼期间撤消我的证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有无依据
1、在过程中,被告即房产局是可以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2、原告有三种做法,你可以任意选择一种对你有利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你可以不撤诉,法院将对房产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决。 第二种,你可以撤诉,然后就将变更后的“房产局作出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法院将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判决。 第三种,在不撤销原诉的情况下,对房产局作出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是可以合并审理的。 提供具体的法条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