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情况算是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发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请问这属于合同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这一款吗?谢谢指导!!!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企业发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