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和2005年的社保费用还能补缴吗?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在劳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在劳动合同期间内的2004年和2005年的社会费用,向社保部门要求补缴,因为是3、4年前的未缴,会涉及到时效问题吗?如果不能补缴,依据是什么?可以因为未能补缴,用人单位的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推迟享受社保待遇的损失向法院提出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吗?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在劳动合同期间内的2004年和2005年的社会保险费用,这种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当时的劳动法的规定,即仲裁时效是此劳动争议发生后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到如今说,应该是早已超过时效了,不能再申请劳动仲裁了。 但你如果当时不知道,而是现在才知道的,则适用现在的新规定,是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没有“用人单位的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推迟享受社保待遇的损失向法院提出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但有用人单位没有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因此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请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标准是,一年工龄给一个月的工资为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