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应该怎样补偿?我于2005年12月23日和公司
我于2005年12月23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于2008年12月22日到期。在公司工作三年。(2007年续签过一次). 在2008年11月18日我收到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我在2008年11月27日与公司又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2008年12月23日----2010年3月22日) 在2008年12月8日,本人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为由。 请问,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怎样给我经济补偿? 是3个月工资还是1个月工资? 我把我的
你这前一合同到今年年底到期,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则是合同终止了。 公司给你下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应该是两层意思,一是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了,即你工作到2008年12月22日合同到期为止;另一层意思是最近新签订合同不再执行了。 就前一个合同到期终止来说,适于《劳动合同法》新规定的合同终止补偿的规定,公司应给你自该规定实行以来的一年工龄的经济补偿,即一个月的工资。由于此前是没有这一规定的,所以,前二年的工龄没有补偿的。 但就另一层意思(即最近新签订合同不再执行了)来说,可就有争议了。按公司的意思,应该是没有执行也就不算数了。但是,按照合同法的理论说,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就必须拒绝履行,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则为合同违约,应当给对方以赔偿!同时,单方拒绝履行已经签字生效的劳动合同的实质是单方解除合同关系,那么,则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单位应当支付二倍的赔偿金。而这个“二倍”的基数应该是依据第四十七条,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你在该公司工作三年,所以,单位应当按三年的工龄的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即六个月的工资进行赔偿。 结论:不是3个月工资,也不是1个月工资,而6个月的工资。 但是,公司肯定是不会同意的,你得准备申请劳动仲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