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减轻处罚、教育、改造是怎么回事?
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认为较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我国的刑法作为新型的刑罚,特别重视刑罚的性,它通过对犯罪的谴责,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在思想上受到深刻的教育。因此,随着社会进步、科学文化的发展,刑罚中教育性这一属性将在我国刑法中越来越占有重要地位。在我国刑法中,惩罚与教育这两个属性是有机地统一,互不分离。首先,惩罚不能离开教育,没有教育内容的单纯的惩罚不是社会主义刑法中的刑法。其次,教育也不能离开惩罚,刑法的教育性以惩罚为前提,作为刑法内在属性的惩罚与教育,互为条件互为前提,有机统一是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改造功能意味着刑罚的适用还应当产生将犯罪人改造为新人的作用。 “改造罪犯”是指向和作用十分明确的强刺激,将它融合到剥夺自由刑中去,在罪犯处在有效控制下的难得时间和空间内,力求使罪犯得到质的转变,刑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得到确切的减少或消除——有我国监狱近50年的实践为证——剥夺自由刑作为“惩罚”的可靠性基本上能够控制了,刑罚本身开始逐步走向“自由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