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房问题?本人买的商品房签定的交房时间为03年10月底,直到
本人买的商品房签定的交房时间为03年10月底,直到04年5月给本人寄来了一张让我收房的便签,打电话过去,KFS回答实测面积和竣工验收表均未办好,现只是可以先进场装修,但是我一直等到现在,KFS说实测面积和竣工验收表还未办好,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才能办好,等到何时呢?不知道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谢谢专家!
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张女士系武汉某公司的外贸经理,2001年8月张女士经朋友介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接触。该房地产公司在市区中心地带开发了一幢高档商住楼,自称楼盘配套设施一流,位置优越,环境怡人,升值潜力巨大,业主入住后将享受香港某知名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免费赠送精装修。张女士在查看了正在开发的楼盘位置及大楼竣工图后,对该公司的开发实力和房屋的价格非常满意,与之签订了价值六十余万元的购房合同,并交付了首期款,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当在2002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如逾期不超过30日,开发公司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10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公司应在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张女士应于2002年5月交付使用前付清银行按揭不足部分的房屋尾款11万余元。   合同签订后,张女士即被所在公司调往上海工作。2002年5月,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之前,张女士收到了开发公司的《入伙通知书》,专程从上海飞抵武汉,准备交付尾款和查验即将交付的房屋。然而,张女士在楼盘现场看到的是,建筑工地一片狼籍,房屋没有竣工,而且完全没有即将竣工的迹象。开发公司解释,由于气候的原因工程被迫延期,通知书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2002年8月,张女士再次被通知房屋已经竣工,要求其交付尾款办理房屋交接入住手续。张女士又专程赶到武汉,但看到的大楼主体工程虽已基本竣工,但大楼的外装修仍在施工,大楼的主要配套设施均没有安装到位,房屋的内装修和开发商许诺的精装修更是相去甚远。面对与自己理想之中的高尚住宅截然不同的现实,张女士拒绝支付尾款和进行房屋交接,以开发公司逾期交房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退还房款。然而,开发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声称自己早已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之前向其发出了“入伙通知书”,没有违约行为,反而要追究张女士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此,张女士往返于武汉、上海十余次与开发公司进行协商,均不能就双方的争议达成一致。2002年10月,为房屋问题奔波得精疲力尽的张女士,毅然走进了易黄李张律师事务所,要求委托律师申请仲裁。   易黄李张律师事务所陈宇律师在听取了张女士的投诉后,对张女士的购房合同进行了审查,并对开发项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调查中发现,张女士的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而开发公司获取该文件的日期为2002年9月2日,从而证明开发公司在2002年9月2日之前不具备房屋交付使用的法定条件,其在2002年5月发出的“入伙通知书”,是一种为掩盖违约的欺诈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另发现,张女士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过低,仅为已付房款的3%,如开发公司仅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张女士实际的经济损失,甚至不足以补偿张女土已支付达一年之久的银行利息。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公司的违约责任不仅是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还应赔偿张女士的实际经济损失,如办证费、登记费、交通费、保险费、印花税、银行贷款利息等费用。   根据以上事实,陈律师代理张女士向开发公司进行交涉。正如律师所料,开发公司在“逾期交房”的问题上无法自圆其说后,被迫同意解除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张女士已付房款3%的违约金1万余元,但拒不同意赔偿张女士的实际经济损失。   2002年12月,仲裁委就该案进行了裁决,确认了开发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全面支持了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实际经济损失3万余元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