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73条提起代位诉讼后,如果次债务人将债务向债务人清偿了?
根据73条提起代位诉讼后,如果次债务人将债务向债务人清偿了,怎么办?债权人的代位诉讼还能成立吗?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你这个问题问得很好,这个问题在现实中确实是存在的。对于在诉讼期间内次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动履行行为的效力,我们认为应认定无效,原因如下: 1、这一行为损害了代位权人的利益; 2、基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次债务人既已预知债权人胜诉的后果将是债权人可直接受偿,却仍向债务人履行,往往存有逃避诉讼,规避法律的恶意,而且在实践中是否真的向债务人履行,该履行有无瑕疵,法院也难以查明; 3、认定有效将打击债权人提起代为权诉讼的积极性; 4、认定有效也违背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在此不做过多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