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婚姻法个人婚前财产的问题我总觉得新婚姻法关于个人婚前财产的
我总觉得姻法关于个人婚前财产的问题与之前的规定其实本质上没多大的区别。比如男方婚前买了房,房产证上只有男方一人的名字。但是女方要是以必须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为前提才跟你结婚那还是一个人,还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而且我觉得新的婚姻法的出台肯定会导致去房产中心的人流量变多、导致去公证处公证的人群变多。男方迫于对方的压力和条件也不得不这么做,所以说这项规定的出台我个人觉得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效果,反而是在浪费社会能力。不知道各位有什么看法
我认同楼主的对于婚姻法解释三与前法关系的判断,婚姻法解释三对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规定实质并未创设新规定,只是更加明晰了财产的归属,在此之前可能需要引致物权法与婚姻法及其解释才能得出这一结论,目前解释三将其明确下来了,减轻了举证责任。 定分止争,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起到一个闸门的作用,就是将一大部分对于产权不明的争议阻止在法院门外,当然也会滋生新的争议,比如对于解释三规定的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的解释,就会发生问题。 你基于社会学的考虑,男女双方进行私下利益博弈,以应对法律解释,从而提出去产权登记中心和公证处的人越来越多,确实会有这种可能性,但是是否会因此增加,我个人不赞同。婚前个人财产更加明确了,婚前公证的必要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