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战败国战犯日本的战犯都受到了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德国和意大利
日本的战犯都受到了国际法庭的审判,德国和意大利的受到了什么样的审判???
德国有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审判是1945年到194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在德国纽伦堡举行的国际战争犯罪审判。 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签署的《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将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 1945年10月18日,国际军事法庭第一次审判在柏林举行,自1945年11月20日移至德国纽伦堡城。经过216次开庭,于1946年10月1日结束。法庭对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了宣判:判处以下12人绞刑: 赫尔曼•戈林,纳粹政权第2号人物,航空总监,普鲁士总理,陆军将军,德国4年计划全权执行人,“帝国元帅”,希特勒“全权继承人”。 约翰•里宾特洛甫,德国外交部长。 威廉•凯特尔,德国陆军将领,国防军最高统帅部长官。 恩斯特•卡尔滕布隆纳,德国保安总局局长。 阿尔弗雷德•罗森堡,“纳粹思想家”,纳粹刊物主编,德国东方占领区事务部长。 汉斯•弗兰克,纳粹党法律事务全国领导人,波兰占领区总督。 威廉•弗利克,内政部长,内阁国防委员会成员,驻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地区“保护长官”。 朱利叶斯•斯特雷切,反犹刊物《前锋报》主编。 阿尔弗雷德•约德尔,德国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国防处处长,作战处处长。 弗里茨•绍克尔,冲锋队和党卫军将军,劳工事务全权负责人。 赛伊斯•英夸特,驻奥地利总督,德国驻荷兰占领区长官。 马丁•鲍曼,希特勒秘书。 判处以下3人无期徒刑: 鲁道夫•赫斯,国防委员会成员,纳粹党书记处负责人,希特勒第二继承人。 埃里希•雷德尔,海军总司令,国防委员会成员,海军名义总监。 瓦尔特•冯克,政府新闻总署和宣传部负责人,德国经济部长,战争经济全权委员会负责人,德国国家银行总裁。 判处以下2人20年徒刑: 巴尔杜•席腊赫,全德青年领导人,驻维也纳总督。 阿尔伯特•施佩尔,军备、军需及军火部部长。 判处以下1人15年徒刑: 康斯坦丁•冯•纽赖特,不管部部长,国防委员会委员,驻波希米亚—摩拉维亚“保护长官”。 判处以下1人10年徒刑: 卡尔•邓尼茨,潜水艇舰队司令,海军总司令。 以下3人被宣判无罪,予以释放: 弗兰茨•巴本,德国总理,内阁副总理,驻奥地利、土耳其使节。 耶马尔•沙赫特,国家银行总裁,战争经济全权委员会成员。 汉斯•弗里切,宣传部国内新闻司司长。 美国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城对在纳粹德国政治、经济和军事机构与组织中身居要职的177名被告进行了12项后续审判,即:①医生审判(针对在战俘和集中营囚犯身上做医学试验)。②米尔希审判(针对E.米尔希元帅)。③法官审判(针对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和纳粹党反对派的高级司法官员)。④波尔审判(针对党卫军集中营管理机构的领导人H.von波尔)。⑤弗里克审判(针对大量使用外国强制性劳工的F.弗里克总裁和他的康采恩)。⑥法本公司审判(针对法本公司在占领区的活动)。⑦杀害人质审判(针对在东南欧反游击战中杀害人质的将军)。⑧种族和移民局审判(针对党卫军的种族计划)。⑨党卫军特别行动部队审判(针对奥伦多尔夫及其他特别行动部队的指挥官)。⑩克虏伯审判(针对克虏伯康采恩及其领导人)。11威廉大街审判(针对外交部高级官员及几个政府部长的破坏和平罪)。12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审判(针对最高统帅部的高级军官)。后续审判判处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执行),释放35人,其余被判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释放。 意大利的战犯没有受到审判。 美、英、苏三国于1943年秋召开莫斯科会议后发表宣言,试图采取措施分化法西斯阵营,宣布如若意大利对德宣战,就允许其加入盟国,并巨承诺不确认意大利有关人员为战犯,更不予以审判;宣布奥地利“负有站在希特勒德国方面参战的不可逃避的责任,但在最后处理时,奥地利对其自身解放事业所做的贡献,必将受到重视”。 盟国的争取,换取了意大利巴多格里奥集团反戈一击,站在美英一方,对德宣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