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了单位这样对我,我该怎么办?我怀孕了很不舒服想请假,可最近单
我怀孕了很不舒服想请假,可最近单位却规定我必须从现在开始算休产假,虽然单位给半年的产假但那时候我还有一个月才生宝宝呢。而且单位说到年底合同到期了就等于劳动关系解除了。 单位一直是每年给我们现金让自己上。可个人根本不能上生育险和公积金。还有单位从第一年签过合同以外就没续签过合同。但我们还是在那工作。 单位答应休产假时每月发550的基本工资。这些都合理吗?还扣了我们每人2000的押金。 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要从哪入手。怀孕了还要。。。想想真委屈。 请大家帮帮我吧!跪谢!
1、《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而非工作日计算。 对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做了如下规定:第十条“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以及第十一条“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而你现在只是因妊娠反应感觉不舒服而想请假,这种休假应该算作病假而非提前休产假,但需要经确诊并出具病假条。 单位却规定你必须从现在开始算休产假的做法,显然与《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相悖,是违法的。 2、社会保险(通常所说的“五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单位一直是每年给我们现金让自己上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必须予以纠正。 3、《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单位除在第一年签订过劳动合同外,就再没有续签过劳动合同,也是违法的。 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单位只答应“休产假时每月发550的基本工资”是否合理,需要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否是550元确定。 5、同上,在你怀孕、生产、哺乳期间,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也无权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延续到哺乳期结束。因此,单位关于“到年底合同到期了就等于劳动关系解除了”的说法,还是违法的。 6、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的规定,单位扣了你们每人2000的押金的做法,同样是违法的。 基于以上分析,单位在于你的劳动关系中,存在着较多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与你形成劳动争议。 建议你先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 1、补签劳动合同; 2、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金等; 3、按国家规定享受病假及产假待遇; 4、返还被扣押的2000元押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