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可以以这样的理由拒付违约金吗?这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吗?20
2005年1月,在查看了的资质证和商品房开发、预售的各种证件齐全的情况下,与其签定了购房合同并一次性付清房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结果到8月底,收到售楼处邮寄来的快递,称由于政府相关部门未及时将土地交付给他们,所以交房时间延至10月15日。时至10月16日接到收房通知,进房时,施工人员还在出出入入地忙着粉刷墙壁、做卫生间防水等。并且发现中卧室内一墙角处严重积水、次卫生间内下水管道漏水并将水浸出到与其相连的主卧室墙面上,当时找到物管主任,她明确答复三两天安排人处理好再通知收房。但三天两头地
所谓“不可抗力”就是不能预见、不可抗拒;政府没能及时交付土地的使用权显然不能做为不可抗力来解释。 同时我感到有些不解,开发商连土地使用权都没有得到,那他何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其实是根本不可能的事,其中是否有诈,请你明查。 看了你朋友的留言,也很同情惑缘的遭遇,劝她不要着急,先找开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谈谈,如问题不能有满意的答复,可到当地房管局(房管科或房产监察大队)投诉,它们会重视的,既不用发钱,解决起来也快.至于打官司那是最后一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