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有个不懂的地方小何,21岁,大学毕业,至某公安分局实习
小何,21岁,毕业,至某公安分局实习,经常会去发廊执行任务.实习结束后,并未被公安机关录取,因手头紧,某天他带上私自在实习过程中留藏的手铐,前往发廊"罚款",老板无奈,给予2000元.而后多次同样作案,最后被发现,应该以什么罪名论处? 我的初步想法有两种罪名,一个是招摇撞骗罪(其中专门有条文列出: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按本罪的从重情节论处.),另一个是敲诈勒索罪. 问题1. 但是敲诈勒索罪要求金额较大,且必须具有威胁,胁迫等情节.该案并没有明确指出小何的手铐是用于出示还是用于威胁故不清楚能不能成
我认为应该属于招摇撞骗罪(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因为其本人一直属于公安分局实习,经常会去发廊执行任务,对于发廊一定会误认为其是警察,(实际其属于冒充),对此获得非法财务因按招摇撞骗罪论处。 2.根据有关解释,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1000元至3000元。 3.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所以该行为不是竟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