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85条在劳动仲裁或法院审理时,因为公司未在我
在劳动或法院审理时,因为公司未在我离职时支付我的离职及工资,我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要求法院或仲裁直接裁决然公司加付50-100%的罚金?
不可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只适用于由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处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