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预售和定金的再咨询尊敬的律师:我有以下问题想请教:1、本
尊敬的律师: 我有以下问题想请教: 1、本月于9月24日在苏州预订了一套房屋,预交纳了1000元房屋订金,但是房屋出售方并未出具备相关的房屋预售资质或相关资料。 2、因本人有事外出,委托本人朋友于10月3日交纳了2万元房屋定金(由朋友代签字)。定金收据上要求本人于10月15日之前签定合同。但是因本人当时不在本地,房屋出售房电话通知本人将合同签约之日延后到10月24日。 3、因本人资金筹措的问题,目前仍未能准备全部资金。 本人想请问: 1、本人是否可以与房屋出售方协商将签约时间延后,对方是否可以
1.你可以以出卖人不具备销售资质为理由,申请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出卖人取的资质,合同仍按有效处理。 2.你朋友明显有代理权,合同有效。 3.可以拒绝签约时间延后的请求,以合同为准。 4.如果因这原因,定金是拿不回的,建议利用签合同时,大面积修改合同条款(房款交付时间,房屋交付时间,小区规划,办证期限,违越条款等),超出对方所承受范围,达到合同未能订立,退回定金,但要求对合同理解比较专业,不能无理取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