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问题依照第四十五条我的理解是:如果劳动
依照第四十五条我的理解是:如果劳动者有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情况,非因工负伤,在规定期内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而应等到医疗期满,就可以终止合同了.对吗? 那么在此期间还要不要续签合同呢?假设劳动者只签过一次固定期限合同,续签就等于第三次签合同时,用人单位要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第一、医疗期满可终止合同。新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 第二、在此期间不续签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时终止,即第一次合同的“续延”。即医疗期是第一次合同范围。 第三、续签合同问题:必要医疗期满后。 第四、一般能续签合同。不能续约情况是:第40条 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