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机关可以对哪些决定进行强制执行?扣押可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有如下规定, 第四十二条 (代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排除障碍、强制拆除、恢复原状等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四十三条 (执行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直接强制形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实施三十日,当事人仍不履行,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者无法采取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实施划拨存款、拍卖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依照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前款规定的执行措施;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前款的执行措施。 根据以上规定,扣押只有法律规定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行使,一般的行政机关只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