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
一、提出申请 业主5人以上联名向小区(大厦)所在的区(或县级市,下同)国土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如该区国土房管局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的,下同)书面提出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填报《首次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成立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的《房地产证》、《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核对后退还)及复印件。 二、成立筹备组 区国土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在15日内发出《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复函》,告知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事宜,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并将筹备组的成员名单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公告5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可向区国土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提出,未经超过半数投票权业主否决的,则视为通过,由区国土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做出成立筹备组的书面复函。 三、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核实候选人的业主身份、缴交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 (五)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及以上(一)、(二)、(三)、(四)项内容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不少于5日。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 (一)筹备组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等有关单位。 (二)区国土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筹备组通知后,到场对投票箱粘贴封条。 (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当业主人数为300人以上时:(1)筹备组在物业所在地组织业主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根据议程选举产生业主代表,并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2)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物业所在地组织业主代表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通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等有关单位到场参加,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2、当业主人数不超过300名(含300名)时: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根据议程在物业所在地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通知区国土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等有关单位到场参加,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 (四)会后筹备组将选举结果统计表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 五、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成立情况;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公约; 4、业主委员会登记表。 (二)区国土房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后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区物价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 (三)业主委员会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将公章式样报区国土房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