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试用期旧劳动法中包含在合同内吗我是07年6月12日签的劳动
我是07年6月12日签的劳动合同,3月12-6月12日为3个月的试用期。我们合同上满一年,有相应的福利。按新的3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可老板现在给予的答案是,按照旧的劳动法来执行,因为当初签的是旧劳动法的规定。我想请我一下旧劳动法里是否将3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内?是不是像老板说的,在修改劳动法前签订的合同,现在不能算合同满一年
你的问题表述的不是太清楚,如果“07年6月12日签的劳动合同,3月12-6月12日为3个月的试用期,我们合同上满一年”,指的是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的话,则约定的试用期已经远远超过规定,是违法的,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但可以明确告诉你,老板的说法是错误的,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把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内。 法律依据为: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劳部发〔1996〕354号)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