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归属问题?请各位专业人士帮帮忙分析一下!我国98年对房产进行
我国98年对房产进行的改革,改革前都是单位分房,改革的时候大家交了一笔钱,房子才归个人所有的!那98年以前没改革的时候房子应该属于单位和集体所有吧?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吧?那个时侯有房产证这一说吗? 现在的问题是有一再婚家庭,房子是男方的名,98年结婚后房产改革,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自己的名字,但房产证上的时间在结婚以后,这个房子属于男方个人所有的还是共同所有? 对于这一历史问题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98年之前这房子所有权归单位和集体,98年改革后才归个人所有,正好这个时候结了婚,产权证的日期在结婚之后
我国98年对房产进行的改革,改革前都是单位分房,改革的时候大家交了一笔钱,房子才归个人所有的!那98年以前没改革的时候房子应该属于单位和集体所有吧?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吧?那个时侯有房产证这一说吗? 现在的问题是有一再婚家庭,房子是男方的名,98年结婚后房产改革,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自己的名字,但房产证上的时间在结婚以后,这个房子属于男方个人所有的还是共同所有? 对于这一历史问题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98年之前这房子所有权归单位和集体,98年改革后才归个人所有,正好这个时候结了婚,产权证的日期在结婚之后,就可以认定这个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呢? 请专业人士在上进行分析一下,要打官司的,一定要准确!!! 以下回答,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房改的起始时间; 我国对房产进行改革不是98年才开始的,确切地说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小平同志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到1986年国务院批准《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可称之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点阶段 。 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 1979年开始实行向居民全价售房的试点。 1982年开始实行补贴出售住房的试点,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 1986年2月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后,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199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从探索和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新阶段。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标志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全面实施阶段。1998年7月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布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你说的“98年对房产进行的改革”应当是指在全国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改革。 二、改革前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与房产证。 改革的时候房子所有权归属,应该属于三种情况一是国家所有,二是集体所有,三是私人所有。至于房产证当然是房产所有权人是谁的,房产证登记的所权人就是谁。 三、当下城镇职工的住房现状。 当下城镇职工的住房,有自有住房(包括祖传与、自建和已经按公房出售办法购买)与承租住房。在租赁情况下,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占有租赁物并按月交付租金,而没有所有权。 四、房改过程中,再婚时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自己的名字,但房产证上的时间在结婚以后的房产所有权归属的问题。 这个房子所有公性质是属于婚前个人所有还是属于再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分界点应当是以购房人签订公房合同和支付房款的时间。如果购房人是在再婚前,按照《公房出售管理条例》签订了公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则应当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反之,如果是在则为再婚后的共同财产。 如果购房人是在再婚前,按照《公房出售管理条例》签订了公房合同,但在再婚后支付的购房款,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对于历史问题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98年之前这房子所有权归单位和集体,98年改革后才归个人所有,正好这个时候结了婚,产权证的日期在结婚之后,就可以认定这个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呢? 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我国物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准。而本案中,物权的取得时间是以购房人签订公房合同和支付房款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为准。只要一经登记,购房人就取得了该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的物权。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就是“公示公信”的体现。 颁发房产证是一种行政许可,其颁发证书的时间与物权取得的时间并不是统一的,反而,是在购房人取得物权后一段时间才能制作完成,所以说房产证上的载明的颁证时间并不是物权人取得物权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