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哺乳期间,公司想让我主动辞职,我应该要求那些合法补偿??急急?
我去年2005年7月16日生了宝宝。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06年12月31日。现在2006年5月24日,公司想用找客户创收为由让我转岗当业务员,并且制定的创收任务根本无法完成。我如果被迫离开公司(哺乳期未过),可以要求那些补偿?? 我目前想要求公司支付我剩余哺乳期(3个月,5,6,7月)的实发工资加上公司应为我支付的金和公积金。还有,我为公司服务9年,按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来计算的经济补偿金。 我想知道,我的要求是否合法?? 有没有重复或遗漏的地方??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你哺乳期未过,你公司无权辞退你! 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所以你提出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如果满足了你的条件而且你也准备不在这儿干了,你可以辞职。 如果你不想辞职公司主动和你解除合同的话,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你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切记: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