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假的本科证会不会犯法啊?如果犯法,会有什么处罚
国家关于打击假证的规定国家关于打击假证的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违法犯罪活动,1998年6月2日,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和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通知》(教学\[1998\]9号),具体内容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高教厅)要加强对所在地区中等和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招生和证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发放学历、学位证书,杜绝无视国家招生规定,乱招生、乱办班、乱发学历、学位证书的现象发生。 2.要加强印章和印刷企业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要协助印章和印刷企业建立健全验证登记等制度,对违章非法承制印章和印刷各种学历、学位证书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巡警、治安部门要将辖区内的日常管理与巡逻检查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对流动刻字摊点和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要及时进行清理。 3.用人部门在招聘、录用人员时,对应聘人员的毕业人事档案和学历、学位证书如有疑问,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咨询。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用人单位送鉴的学历、学位证书认真审查和鉴定。经审查、鉴定是假学历、学位证书的,予以没收。对使用假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4.各地公安机关发现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有利措施,深挖细查制贩窝点和团伙,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查处,典型事例要在宣传媒体曝光。 (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如下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