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在结婚前,男方父亲和他奶奶存在经济纠纷,男方父亲为?
我的一个朋友,在结婚前,男方父亲和他奶奶存在经济纠纷,男方父亲为了转移财产把一套58平米两居室房屋假卖给我朋友,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做了公证,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都是我朋友的名字,但是两个证件都被男方父亲收取。并自己写下一个协议,大体意思是这套房子她只有暂时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男方家所有人员和我朋友参加签字并按手印,没有做公证并且只有一份协议由男方父亲保管。现今结婚两年。后男方另有新欢,向女方提出离婚,在提出离婚前一个月女方怀孕已两个月,男方推说工作太忙不能要并叫女方打掉,就在打掉的那个月男方提出
1、“这套房子的产权能属于我的朋友吗?”: (1)这套房子应当是你朋友的财产。因为:我国的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制度,《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房产的所有权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准,如果房产所有权变更,也必须经房产部门变更登记、变更房产证才算数。 这套房子房产证上是你朋友的名字,就属于你朋友所有,不管男方父亲当初是真卖还是假卖(他说是假卖,就要拿出证据到法院起诉、然后变更房产证,但不能这样扣房产证,这样做就是侵犯你朋友的房产所有权。如果拿不出证据,这套房就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2)那份协议:不管是否公证都没有效力,不必管它。因为物权变动必须经变更登记,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以协议约定所有权变更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是房产买卖、买家已经交了房款,如果没有过户,也不发生房产所有权变更为买家的效力,只是买卖合同有效、卖方仍有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更何况只是一纸约定。 (3)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被男方父亲收走不正常:你朋友可以向他索要,如果不给就去起诉请求返还,可以到房管部门调出房产登记档案作为证据。 2、“在法律上我朋友这种情况能站得住脚吗?”: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如果是房子,上面已经回答。 3、“会出现几种可能呢?4、由于夫妻俩因工作属于两地分居状态”:还是不知道你在问什么?房子?还是他们两人的关系? 4、关于他们的离婚: (1)财产:不是男方说“家里所有东西都可以给女方,房屋除外,另外钱也一分不给”就行的,房子如果是在你朋友结婚前就已经过户到你朋友名下:那是你朋友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如果是在他们结婚后过户的,男方可以要求分割一半。   其他财产:一人一半,如果他不答应就让你朋友去起诉或是等他起诉。 (2)“男方在外有女人已经大概半年以上,但是我朋友没有确实证据,这种情况在婚姻法中是什么性质,有没有达到重婚”:是否重婚要看具体情况:如果男方与其他女人领取了结婚证、或是与婚外女性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居住,才是重婚,女方可以重婚提起刑事自诉,男方要负刑事责任、还要给女方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男方没有以上情形,但有不以夫妻名义、但长期持续稳定共同居住,或是有家庭暴力(好像没有遗弃、虐待女方的情形吧?)的,虽然不构成重婚罪,但也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  如果只是有女人、又只有半年,还是不要追究、只办离婚吧,因为取证不容易、取证时还会生很多闲气,财政政策有过错时少分的财产也不会很多,能拿到房子就很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