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履行合同时与他人发生纠纷?
按照《通则》规定,分公司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本身不是法人,不是《民法通则》的适格主体。 但另一方面,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是《合同法》的适格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 那么我就有这么一个问题,如果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时与他人发生纠纷,那么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吗?
关于你的问题回答如下,供参考: 1、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独立的缔约能力。 2、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诉意见》第40条第(5)项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