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公证的问题去年我们三姐妹共同出资在北京买了一套商品房。由
去年我们三姐妹共同出资在北京买了一套商品房。由于其间我和大姐不在北京,所以办理时写的是二姐的名字。我们本想自行协议写明这套房的出资情况,注明是三人共同财产,但公证处说这种情况不予办理。只认房产证上的名字。要想证明是三人共同财产,只能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但问题是房产证已经办理了,还能加名字吗?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想问问大家,谁有过类似的经历,有什么解决办法,具体有些什么样的程序,需要什么材料等等。谢谢!
只要加名字就意味着需要房产过户,过户需要发生费用,为房产总价的2%。 其实最好的方式就是在购房时签成你们姐妹3人的名字,这样,房产证上就写一个人名,但同时要出共有权证,你们姐妹3人可以人手一证了,也不会出现一些意外的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