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解答电能表问题怎样计算有关电能表的问题?
怎样计算有关电能表的问题?
一、概述   电能量自动抄表(Automatic Meter Reading-AMR)技术在我国于80年代后期开始研究,当时由于微机远动技术的成熟与发展,利用各厂站到调度的已有通道,借助微机远动装置的脉冲(或遥信)计数与处理功能,将厂站端关口表的电能量数据传送到主站;其后,随着用电管理部门对关口表管理要求的提高,国外全电子多功能电能表(如landisgyr、siemens、ABB等)与国内开发多功能表的大量应用,自成体系的电能量采集与传输系统应运而生。   另一方面,90年代初,国内因电力供应紧张开始研究电力负荷控制技术,随着负控系统的建设与应用,用电管理部门到各大中用户间的通信信道建立起来,由此发展了大中用户的远程自动抄表。   而对于数量众多、抄表工作量极大的居民用户电能量远程集中抄表,则在90年代中前期开始了探索。由于该项技术的主要难点是在通道建设上,即要用较低的成本实现电能量的远距离传输,才能得以使这项技术实用。经过多年的实践,其实现方法从开始的RS-485总线、无线、canbus、LONWORKS、自制总线等方式,到低压载波方式,目前较多集中在低压载波和基于RS-485接口的双绞线方式。 二、应用现状   居民用户远程集中抄表系统一般构成如图1所示。自动抄表主要完成的两项工作:计度(电能量采集)和传输,对于机械表主要是通过脉冲计数、处理和传输;对于电子表则是通过脉冲计数、处理或RS-485口读取和传输。传输通常由两层通信构成,第一层是主站计算机到集中器;第二层是集中器到表计。第一层通常可采用电话等公用通信网、电力系统内部通信网,实现较为容易;第二层由于点多面广,是实现的技术难点所在。下面结合第二层常用的通信传输方式,对居民用户远程集中抄表的应用现状进行分析和说明。 1. 利用RS-485的双绞线   该方式通常是将多块表计的脉冲或485通信线连接到一集中处理装置,由该装置通过双绞线连接到集中处理并向主站传送抄表数据的集中器,以总线方式进行通信。该方式从技术实现上来说相对较为容易,在居民用户远程抄表实现的早期为最有效的方式。但是随着应用的扩大,其布线复杂、工程量大、维护困难、综合成本高等问题逐渐显现并难以解决,影响了其发展,目前其应用范围趋小。 2. 利用低压电力载波   自从90年代中前期以色列Unique公司的低压载波抄表技术及产品进入我国,为集抄的发展展示了良好的前景。载波通信以其无需布线、施工/维护工作量相对较小等特点,在居民用户远程集中抄表中有独特的优势。但是,该技术存在电力线传输信道间歇性噪声大、阻抗随负载变化大、信号衰减大等问题,故实现难度较大。由于电网的复杂程度不同,国外成熟应用的技术到国内应用并不理想。国内自有技术经过10余年的发展,从抄收成功率低、试点转化为实际应用的不多、实验室检测一次通过率极低,到2001年后一些厂家的产品水平已超过国外产品并达到实用,目前其在居民用户集抄中所占应用比例为各种通信方式之首。 3. 其他方式   无线方式由于依靠其空间传输、无需线路的特点在集抄中占有一席之地。但由于其功率小了易受阻挡和干扰,功率大了要受无委会限制,以及成本等问题,应用较少。   此外,在智能化小区,采用canbus、LONWORKS、自制总线等方式传输水、电、气等抄表数据也有应用,但其成本相对较高,这些通信方式在单独的居民用户远程集中抄表系统中应用较少。   根据近几年中国电力研究院配用电自动化系统设备检测实验室统计的数据显示,送检产品中采用的通信方式84%是低压配电载波,14%是双绞线,2%是无线(参见图2)。这从另一侧面反映出这几种通信方式的应用现状。 三、发展趋势 ⑴ 功能。从近几年的应用情况来看,随着居民用户远程集中抄表技术的逐渐成熟与产品的实际应用,其功能上已不满足于对普通电表每月正确地将用户用电数据抄回。此外,抄复费率表多时段用电数据用于分时段电费结算、抄预付费电表用电数据用于对该种类电表进行监视与管理、每日或随机抄表用于对用户用电情况的监视、查处异常用电、同时抄收水、电、气等表计数据等应用逐步扩展。随着数据采集与传输产品的稳定、可靠应用,其功能将向数据挖掘,即:基于基本电表数据的存储与各种统计、分析等应用方向发展。 ⑵ 通信手段。近年来电力线上网技术不断发展,40余MHz技术的实现使得该项技术接近宽带网水平,基于电力线专有网络的集抄将成为现实。此外,随着蓝牙技术的发展与实用、蓝牙芯片的普及并成本的降低,可以预见,这种更为先进、使用更为方便的技术将显示出更为广阔的应用前景。 1 老电表该不该换 老电表确实该换。早在1987年12月21日,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水利电力部、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联合以"机委科[1987]208号"文,下发了"关于下达机械工业第十批淘汰能耗高、落后产品的通知"淘汰了DD5、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DD28等民用单相电表及一大批三相电表,淘汰理由是"性能差,结构陈旧,设计工艺水平低",淘汰日期为1988年12月31日。"对已公布的淘汰产品所需维修配件,从公布淘汰日期起,在规定期限内(电度表不超过五年,其他产品不超过三年)保证供应;超过规定年限,一律不再供应。"即:以上淘汰电表的维修配件最迟只供应到1992年12月21日。正因为这些老电表"性能差,结构陈旧,设计工艺水平低",直接影响了计量的精确度,国家有关部委才下文明令淘汰。有人之所以得出"新电表走得快"的结论,是以老电表走得准为前提的。而老的机械式电表严重负超差,根本就不能作为比对的标准。以此为前提本身就是错误的,得出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 2 新电表是否走得快 现在为用户安装DD86系列电表,是"机委科[1987]208号"文推荐更新的电表。它是用电子技术来计量的电能表,计量更加准确。当然,世界上没有绝对准确的计量表计。因此,有关计量法规规定了各级各类电表的允许误差,快为正误差,慢为负误差,超过允许误差,则分别为正、负超差。用户的电能表一般是二级,其误差最大允许值为±2.5%。即:假如某用户理论上用了1kW.h的电,只要其电表显示在0.975~1.025kW.h之间,这块电表就是合格的。新电表在安装前,都必须用高精度的标准校表台校验过,其误差必须在国家对该级电表规定的误差范围内。因此,新电表一般都走得准,不存在走得快的问题。 3 怎样衡量电表的快慢 仍以开头的例子为例。问题反映到某供电局,该局立即派人到这个用户家当面封表、拆表,拿到供电局的标准校表台上当着用户校验,旧表负超差8%。即这个用户以前每用100kW.h的电,旧电表才显示92kW.h。换言之,这个用户以前每用100kW.h电,就少交了8kW.h电的钱。某省某县对电表走得快的问题,反映较多,于是抽了九块表送检,结果全部合格且都是负误差(即走得比标准表略慢)。判断电表走得快慢的标准,只能是比此类电表精度高的电表,而不是其他电表。譬如,同一袋大米,用甲的秤称是99斤,用乙的秤称是101斤。甲说乙的秤小,而乙说甲的秤大,请问:能以甲乙各自的秤来判断对方的秤吗?不能,只能用标准的秤来判断甲乙双方的秤。这个道理必然一说就通,判断电表走得快慢又岂能用两块电表互相比对呢? 4 电网改造后,为什么电表走得快 电表走得快、走得慢,主要受到电压高低等因素的影响。 原先电压低的地区在城乡电网改造后,电压达到了标准,群众最直接的反映是"灯亮多了"。"灯亮多了"自然耗电就多了,电表也就比电压低的时候走得快了。设以一个电阻220Ω的电灯(在额定电压220V时、此灯泡的功率为220W)为例:同样开一个小时,电压为154V时、灯泡功率为107.8W,电压为176V时、灯泡功率为140.8W,电压为220V时、灯泡功率为220W。而实际上,电网改造前,许多边远地区的电压还远远低于154V! 5 电表出厂前有检验合格证,为什么安装前供电局还要校过 电表出厂后,有可能因为装卸、运输过程中抖动和震动影响精度。故有关的计量法规就规定了电表在安装前必须进行校验;1987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办发[1998]134号"文要求供电局企业对用户电能表实行"统一校验"。因此,供电局在安装前,还要对电表统一校验。 6 供电局会不会在校表时把电表校快 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是多余的。供电企业要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能表计的检查监督,供电企业所校验的电表的正负误差只能在国家计量法规规定的范围,供电局真要故意校快电表,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被取消校验电表的资格。电力企业是国有企业,没有必要像有些街头小贩在秤上做手脚、短斤少两,侵占消费者利益。 7 如果我还是觉得电表快,要校电表,怎么办 这是用电人的权利,需要提醒的是校验电表的单位必须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还要有相应的测试手段。否则该单位出具的校验报告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可能结果出错。如果用户电表的显示确实比实际用电多,可以用下面的方法来检测:把全部用电器具关掉,如电表仍在转动,则多半是用户的内部线路漏电;如果把电表后总闸拉掉,电表仍在转,那就是电表有问题,要送去修理检验了。 大规模的电网改造新安装电表成千上万,又是不同厂家的产品,极少数电表出现问题也是可能的。用户可以把电表送到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有相应测试手段的单位去校验,得到一份有效的客观公正的校验报告。 8 关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问题 有些用户认为,当地的供电企业在电网改造中,未征得自己的同意就统一要求将原有的旧电表更换为新电表,侵害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之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赋予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例如:从2001年9月1日起,在全国禁止销售化油器类的轿车,也就剥夺了消费者选择购买化油器类轿车的权利。再如:国家明令关停小水泥厂、小化肥、小纸厂、小煤窑,也剥夺了消费者选择购买这些产品的权利。某市规定不准再销售8升马桶,也就剥夺了某市人选择购买8升马桶的权利。1987年12月21日,中央七部委联合以"机委科[1987]208号"文下发的"关于下达机械工业第十批淘汰能耗高、落后产品的通知",抄送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新闻单位。当年人们对产品的认识与今天人们对产品的认识不可同日而语。假如"机委科[1987]208号"文在现在公布,一夜之间,全国人民就会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到"老电表要淘汰了"。用户也就不会认为更换老式电表是侵害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供电企业更换这些老式电表的工作就会顺利得多。 至于用户认为电力企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这是误会,也是电力企业宣传不力引起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年12月13日下发的"计基础(1999)2177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为保证电能表质量,凡新购电能表,由项目法人统一招标采购。"由此可见:在电网改造中,只要承担电网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按照《招投标法》对新购的电能表统一招标采购,将这些新电表换掉用户原用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老式电表;就是合规的,没有无端"侵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没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因为所有具有资质的经营者(包括"其他经营者")在电表招投标时就开展了公平竞争,更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供电企业应当尊重用户的选择。只要用户有国家经贸委《推荐名录》上的电表、且经供电企业校验过,供电企业有义务用新电表更换用户的旧电表。 9 "计量正确"的法定公平交易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立法原则,经营者同样有权获得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计量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国办发[1998]134号"文特别强调"提高表计的准确性";可见,"计量正确"作为法定的公平交易条件,既是政府所关注的,也是消费者、经营者都必须遵守的。消费者对待计量,不能采取双重标准:一方面反对经营者"短斤少两",另一方面又希望计量的结果有利于自己--比如希望自家的电表走得越慢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