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本人爸爸是一家木器厂的主管,在这个厂已经工
本人爸爸是一家木器厂的主管,在这个厂已经工作了十多二十年,由于长期在车间工作,去年检查到得了肝癌,爸爸每年年头都参加体检,没查出问题,就在去年的年中厂里老板换了另外一个品牌的油漆,当时爸爸就觉得这个油漆闻着特别不舒服,也曾经提示过老板要换回以前的牌子,可是老板没在意,就在今年年头体检的时候就发现得了肝癌(中早期)。得了这个病之后爸爸去了广州做手术,手术后就在家修养没再去厂上班了,爸爸今年58岁,还有两年就享有国家社会局领退休金的待遇了,但就在这个时候厂里就想把爸爸解雇了,爸爸的合同还没到期的,请问一下各位
本人爸爸是一家木器厂的主管,在这个厂已经工作了十多二十年,由于长期在车间工作,去年检查到得了肝癌,爸爸每年年头都参加体检,没查出问题,就在去年的年中厂里老板换了另外一个品牌的油漆,当时爸爸就觉得这个油漆闻着特别不舒服,也曾经提示过老板要换回以前的牌子,可是老板没在意,就在今年年头体检的时候就发现得了肝癌(中早期)。得了这个病之后爸爸去了广州做手术,手术后就在家修养没再去厂上班了,爸爸今年58岁,还有两年就享有国家社会局领退休金的待遇了,但就在这个时候厂里就想把爸爸解雇了,爸爸的合同还没到期的,请问一下各位才人,像我爸爸在职得病的情况下,厂里可以这样无故解雇我爸爸吗?还有像我爸爸这个情况算是得了慢性职业病吗?我们可以怎样保障自己的权益,我们可以哪到怎样的赔偿呢?谢谢解答的各位! ---------------------------------- 1、你们首先要进行的事是做职业病鉴定,只有拿到鉴定报告才能掌握此事的主动权。 2、如果确定是职业病,用人单位绝对不能解除合同。而且,你们不用承担治疗职业病的任何费用。 提供几个劳动合同法的法条供参考: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