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讨论万某2005年2月1日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书面
万某2005年2月1日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到期后,万某与公司两次订立了期限为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1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万某向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协商不一,公司通知万某终止劳动关系。 请分析: (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那些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本案中公司是否应当与万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什么?
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 2、本案中公司可以不与万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的规定。 也就是说,虽然万某已经与公司两次订立了期限为1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由于关于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2008年合同到期后续签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