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某集团下属企业一职员。由于企业效益不好,面临裁员,领导要求?
我原是某集团下属一职员。由于企业效益不好,面临裁员,领导要求我们无条件自动离司,因单位要求太过分,我们无法接受并提出至少能够得到经济补偿金才能够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领导拒不答应我们合理要求,并以集团的名义调我们到集团另行安排工作。因我们与该集团下属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是与该集团签订的,且事先没有和我们商量要改变我们工作岗位就强制下发调令,这样更使我们无法接受,故我们不予理睬并正常到该公司上班。后来我们到该公司财务部领工资才发现工资已停发,无奈之下只好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由于劳动部门与该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但是,你应确认一下,是否适用了简易程序。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不说你们这案子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至少不属于“争议不大”啊,那么,是否适用了简易程序,应该考虑了。 如果不是简易程序,而是普通程序,那么根据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这时间可就不好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