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中的一个疑问担保法解释第67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
法解释第67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的规定是否意味着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因为抵押人出让了未登记的抵押物而归于消灭,所抵押的债权是否转为普通债权?
是的。 《担保法解释》第67条修正了《担保法》第49条第1款之规定。依第49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不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一概有权利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但第67条将第49条的适用范围仅仅局限于“设定登记”的抵押权场合。 换而言之,若该抵押权没有登记,即使其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未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也不得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道理很明显,因为此时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并未公示(登记),当然不享有公信力(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