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2005年4月,我家造房上正梁,按习俗,由施工队负责
2005年4月,我家造房上正梁,按习俗,由施工队负责人周某在顶楼抛洒喜果,在抛洒过程中,由于周某身后工人上前哄抢,造成周某从楼上摔下受伤。马上去当地 治疗,后来转院,当地的医疗费我们付掉了,后来 据说花掉了十万多元,他们要求我们全部赔偿。我们 拒绝了。我们该怎么办?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有明确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事情已经过去快四年了,他们现在诉讼,法院还可以受理,但只要你们依以上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异议,法院就不能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