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案件赔偿中,住院伙食补助费包括护理人员的吗?上诉时还可以?
案件赔偿中,住院伙食补助费包括护理人员的吗?上诉时还可以再补充提供工资减少的证明吗?(一审时已提供了工资收入的证明,她们也到受害人所在的个体企业查看了食物中毒住院当月及前后两月的工资单,住院当月工资明显很少,可法院却说没有提供工资减少的证明,所以误工费一分都没给),这次上诉只想请求误工费及陪护费共计2396元,(医药费一审已判支持,是否上诉时就不用请求了?)其诉讼费应是多少呢?盼回答!
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的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主要是针对受害人而言。但“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除外。 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部分只需针对有争议部分(误工费及护理费)即可,诉讼费大约130元左右。 涉及到误工费及护理费请参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