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厦门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08年福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5505.42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1055.13元/年; 三、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5467.08元/年; 四、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053.47元/年; 五、丧葬费96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