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关于行政合同的观点正确吗?行政合同的判决形式来源:作者:对于
行政合同的判决形式 来源: 作者: 对于行政合同而言,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既来自于规定,又来自于合同约定,并且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行政优益权,使行政机关引导行政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向着其所期望的方向发展。 行政机关的行为既有违法的可能,又有违约的可能。“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权力必有监督。”行政合同的判决既有针对行政合同内容的判决,又有针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行为的判决。 1、继续履行行政合同判决。 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
行政合同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为履行职责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公法上的协议。 行政合同是随着近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特殊行政管理现象,它与人们对行政的作用、局限及相互关系之认识过程相关,是市场经济和民主主义逐渐发展的产物,是民主理念的结果,它的实质是一种非权力强制性调控手段。 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行政合同虽然已经得到广泛的运用,理论界也多数肯定它的存在,但令人困惑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发现它的“存在”,即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辑的《人民法院案例选》“行政案件”类型中也找不到这方面的案例。 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二点: 一是立法的滞后,使法院“无法可依”,失去审判的根据。 二是行政合同的界定标准模糊,使法院为了审判实践的需要,将有关行政合同的纠纷转入经济合同领域进行了审判。 所以,就你提供的这一材料而言,只能是进行学术上的探讨,没有观点是否合理合法或是否“合乎有关方针政策”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