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是否多想了申请执行人和律师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了,没有约
申请执行人和律师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了,没有约定具体办理期限,只是写授权:此案执结止,(执行回款到委托人)有人说: 如果你的案子之前的开庭审理等工作一直是这个律师做的话,律师这样说应该是有把握能帮你执行回来的,如果之前律师从没有接触你的案子,而且从没有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的话,那纯属满嘴跑火车,没句实话,但如果你也查不到一点被执行人线索和财产的话,不妨让满嘴跑火车的律师去试试,但最好还是在合同上约定一下委托律师执行的期限,过期限合同即作废。要不然一年两年没什么结果,而你合同又无法终止的话你也麻烦,到时,
1.不是申请执行人多想,而是"先小人后君子"应听取有人说,约定一个具体执结期限,哪又应是几个月呢?或者任合同这样下去,"到时"再说? :“如果你的案子之前的开理等工作一直是这个律师做的话,律师这样说应该是有把握能帮你执行回来的,如果之前律师从没有接触你的案子,而且从没有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的话,那纯属满嘴跑火车,没句实话”这个说法是非常错误的,因为那个“开庭审理等”是诉讼案,而现在有是执行案,这是两个案子;并且执行是只对判决的执行,不再讨论前期的是非,两个案子并无关联。应该说,发此言论者才是“满嘴跑火车”,甚至上下一齐“跑火车”!别信那是真的! 执行案一旦立案,执行是没有时效的,申请人的权利不存在过期问题。当然愿意约定个时间也是可以的,代理期限具体几个月,可由你与律师商量,或让他自己承诺几个月能执行回来。 2.风险代理合同中也只注明:根据合同约定:成功执行后[主债务1XXX.74+逾期利息]),付律师费2,000+逾期利息),如果执行不回来([主债务1XXX.74+逾期利息]),则分文没有.) 如果执行回来不是全部主债务,如果有了争议,即使到法庭上,法官也会判为:按照实际执行回来的金额按比例进行支付律师费? :昨天说过了,执行回来不是全部主债务, 可以按照实际执行回来的金额按比例进行支付律师费,如果合同没约定,最好是补充约定一下。 3.申请执行人自己本身是不太想再去找律师说这事,觉的说多了影响双方的合作情绪,也不是想法对付律师,而是怕自己以后麻烦,如果真要补充,现在签订合同三天了,自己该怎样像律师开这个"口"呢?或者以后如果真有什么合同没约定的不尽事项,双方可协议补充? :“先小人后君子”,没有什么不好开口的。有言在先总比事后争议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