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请帮忙解答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按《刑法》规定不能认定为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按《》规定不能认定为破坏选举,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该规定的全文就这些了。即只能是当选无效,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