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号令计算的过度性养老金: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规定》北京市政府2号令(98) 第四十条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被保险人,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四) 过渡性养老金:以被保险人1992年至1997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本规定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乘以1%,被保险人退休时再乘以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199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 十五、《规定》第四十条“过渡性养老金”按《规定》所附公式计算时:   (一)各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分别是:1997年为11019元、1996年为9579元、1995年为8144元、1994年为6540元、1993年为4523元、1992年为3402元;   (二)C1/C1、C1/C2、C1/C3、C1/C4、C1/C5、C1/C6的比值分别为:1、1.15、1.35、1.68、2.44、3.24;   (三)被保险人各年缴费工资分别为相应年度内各月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累计之和。   未按规定标准缴费,而以当年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基数须按规定以上一年本人平均工资计算。   被保险人各年缴费工资上限按月计算每月分别不得高于:1997年每月为2036元、1996年1~3月每月为2036元、4~12月每月为1635元、1995年每月为1635元、1994年1130.75元、1993年每月为567元、1992年每月为479.5元;   被保险人各年缴费工资下限分别为:   1997年每月为407.2元、1996年1~3月每月为407.2元、4~12月每月为327元、1995年每月为327元、1994年226.15元。1993年、1992年因政策未规定缴费工资下限,其下限按1993年每月为170.1元、1992年每月为143.85元计算。间断缴费期间,缴费工资基数为0。   按原京劳险发字〔1993〕73号文件规定,在1992年10月至1995年10月期间未缴费的领取疾病救济费和停薪留职人员,计算其“过渡性养老金”时,1992年至1995年未缴费期间以相应年度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并与1995年1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的缴费工资合并计算。其未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四)军队企业职工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1993年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其职工自1992年10月开始缴费的,“过渡性养老金”自1992年10月算起,n=5.25;职工自1993年开始缴费的,“过渡性养老金”自1993年算起,n=5;职工自1994年开始缴费的,“过渡性养老金”自1994年算起,n=4。   (五)1992年10月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按参加工作至1997年12月期间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计算“过渡性养老金”。n为参加工作至1997年12月期间应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六)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工作的人员,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以到企业工作至1997年12月期间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计算,n为到企业工作至1997年12月期间应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七)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工作的人员,其军龄、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