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如何赔偿?某人于2005年8月10日在上班
某人于2005年8月10日在上班路上被摩托车撞伤。肇事者逃逸。经某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于8月24日状态稳定后出院。后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期间,与2007年4月30日死亡。其家属已申请劳动仲裁。 我想问:如对方出示死亡证明能够证明该人死于工伤,那么作为公司应当如何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此案应以何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赔偿?具体赔偿范围是什么?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伤死亡的员工应当根据《工伤条例》第三十七条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如果单位已经给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则由保险部门赔偿,如果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则由单位给予赔偿。 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员工家属领取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后再常领取工伤保险,可以兼得,单位不能因此扣减工伤保险金。 医疗费不能重复报销。由保险部门报销后,工伤保险赔偿中不另行赔偿医疗费。